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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区域经济合作企业发展促进会
 >促进会   来源: 更新日期:2009/8/28 16:20:27 浏览量:0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准予筹备成立浙江省区域经济合作企业发展促进会的批复

    mjzz.zjmz.gov.cn 2006年11月03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浙民民复〔2006〕56号

    浙江省区域经济合作企业发展促进会发起单位:

你们《关于筹备成立浙江省区域经济合作企业发展促进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浙江省区域经济合作企业发展促进会筹备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二、你们应在本省范围内进一步发展同行业会员,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厅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促进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促进会的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6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促进会成立登记后,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厅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厅。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社团成立批复

    抄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协作办、公安厅、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地税局、物价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公安局。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6年8月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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